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执行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2024年11月20日,在“暖冬执行”涉民生、小标的专项执行行动期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和《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基本案情
案外人李某在王某与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对新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合法财产,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
执行法官经审查发现,该案已有多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为有效预防滥用执行异议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李某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向法院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利和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
▲向当事人发放《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并要求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和《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的发出,通过告知异议申请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风险、要求其承诺不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能够有效避免异议申请人以提出异议拖延执行、就同一事由反复提出异议等情况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办理效率,维护良好司法秩序。
截至2024年11月20日17:00,此次“暖冬执行”涉民生、小标的专项执行行动累计执结案件195件,执行到位金额8120.83万元,腾退房屋4套,查封车辆3辆,拘传18人,拘留5人,限制高消费73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73人,取得积极成效。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程序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作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出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起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