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载夫妻闹离婚 诉前调解化纠纷
“结婚三十六年了,婚后常年闹矛盾没有安生过,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离婚,十分感谢法院给我们调解,让我们好聚好散,结束这段婚姻……”。
破裂的感情像是一条被拉长的裂痕,让彼此的心渐行渐远,与其相互折磨,不如各自安好,离婚并不意味着必须成为敌人,有时候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积怨已久离婚纠纷,促使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矛盾。
案情回顾
张女与陈男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婚后因缺乏感情基础,加之三观不合,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陈男离开张女外出生活。目前,双方已分居十余年,张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过程
收到案件后,调解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关系到二人的晚年生活,需耐心倾听二人内心真实想法,如果不及时解开双方的心结,对双方家庭均会产生影响。
考虑到双方结婚已三十六年且长期闹矛盾并分居等实际情况,调解员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诉前调解,多元解纷”工作原则,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沟通,耐心倾听意见,通过面对面交流,迅速找到双方症结,从夫妻感情、家庭和谐、离婚后双方生活问题等多方面进行耐心疏导,引导双方“眼睛向内看问题”,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在分析双方各自过错的同时,调解员研判认为该案应结合法理、情理促使双方以和平方式化解积怨,遂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一并化解了财产分割等问题。
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为人民司法的服务宗旨,坚持融情于法、柔性化解,不断加大婚姻案件的调解力度,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愿,将矛盾纠纷止于诉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