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人民法院助力婚约财产纠纷和谐解决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金手镯金戒指等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展现了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准备结婚。在备婚过程中王某为顾某购买了包括金手镯金戒指在内的多项彩礼,总价值不菲。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后续相处中因为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决定分手。在分手过程中,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特别是关于金手镯等贵重物品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返还金手镯金戒指等物品。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国婷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发现双方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律观念存在模糊认识,加之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使得调解工作面临较大困难。面对这一复杂情况,承办法官张国婷没有退缩,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规定,引导双方正确认识和对待婚姻及财产问题。同时,法官还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耐心对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了心中的芥蒂,愿意心平气和地处理纠纷。最终在法官的支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顾某同意返还王某金手镯金戒指等物品。此次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为他们今后的生活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与帮助,避免了纠纷进一步升级。回民区人民法院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感能动履职,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其中可能产生财产纠纷。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但是给付财物的时间、财物价值与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的,应认定为彩礼。彩礼以结婚为目的,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回民区人民法院始终本着家事纠纷“案小事不小、小事不小办”的原则处理每一起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以实际行动推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同时,协调各方力量不断探索家事纠纷处理新模式,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