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综治+法院”协同调解护航村民“致富路”
原告闫某等人通过村委会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各自所有农村自建房租赁于被告刘某用于养殖。后受养殖市场波动影响,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便怠于履行后续支付义务。原告闫某等16名村民多次讨要未果后,欲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某支付欠付租金共计128000元。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原告闫某等16人后,释明该纠纷可以先选择向属地综治中心寻求化解办法,并同步落实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经与原告沟通,发现原告不仅没有准备相关诉讼材料,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罗列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均无法理解,故在向原告释明“起诉状示范文本”的基本情况后,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指导16名原告完成“要素式起诉状”的填写,并受理了诉讼材料。
由于案件涉群体、涉农村房屋,事关“民生”,法院多元解纷中心研判后,经取得当事人一致同意,第一时间启动与属地综治中心的对接机制,将16件案件推送至旗综治中心。旗综治中心受理纠纷后,积极整合资源,最终确定“人大代表+二级综治+法院”解纷方案。
旗综治中心将该纠纷分流至法院派驻综治中心的“人大代表调解室”。经验丰富的人大特邀调解员迅速制定调解方案。为全面了解租赁合同真实情况,调解员决定组织一次实地踏勘,遂向旗综治中心提出协助申请。旗综治中心协调事发地乡镇二级综治中心带领特邀调解员进入某村实地查看租赁房屋使用情况并走访附近村民了解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通过走访打听,不仅了解到了矛盾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还联系上了“失踪已久”的被告刘某。经特邀调解员对被告耐心沟通劝说,被告最终同意就16件纠纷进行调解。在经历前期了解沟通后,一方面法院派驻综治中心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协助特邀调解员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养殖市场波动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被告是否可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争议焦点的归纳让后续调解工作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人大代表调解员在双方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找出双方虽就合同是否应该解除、租金核算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但原、被告双方熟识多年且均存在让渡合理利益换取纠纷和平化解的想法,故人大代表找准“情理”这个和解焦点,联合乡镇综治中心及村支部书记,利用人大代表亲近群众及熟人社会的天然调解优势,从回忆当事人双方共同谋发展找致富出路的过往出发,劝说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适当减免,分期履行的协议。既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重振了村里“致富带头人”干事创业的信心。
此次“人大代表+综治+法院”联动调解模式,利用人大代表亲近群众的天然优势,综治中心当事人“身边人”的角色优势及法院司法工作的专业优势,各司其职整合调解力量资源,用好“法理情”调解法宝,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注入强大的法治动力。

蒙公网安备150000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