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亲因遗产对簿公堂 法官倾力调解重续亲情

至亲因遗产对簿公堂 法官倾力调解重续亲情

发布时间:2025-12-11 09:52:21 来源:回民区法院 责任编辑:郭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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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刘媛媛耐心挖掘案件线索,在破解被告“失联”的难题后,就原告方与被告柴某(化名)房产及存款继承分配一案达成调解共识,既依法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又有效化解了手足间的矛盾隔阂,用司法温度守护了家庭和谐。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房产及十万元存款,其生前于2019年亲笔立下遗嘱,明确遗产由长子柴某1、长女柴某2、二女儿柴某3、三女儿柴某4四人平均继承,因二女儿柴某3先于张某去世,相应份额由其女张某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离世后,原告方柴某2、柴某4、张某1认为,被告柴某1在明知遗嘱内容的情况下,擅自占有了全部遗产,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便遇到了难题:柴某1几乎处于“失联”状态,按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柴某1。若按规范采取公告方式,不仅耗时久、增加当事人诉累,更可能激化亲属矛盾、彻底割裂亲情。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耐心沟通、挖掘线索后,成功获取了被告女儿的联系方式。然而法官多次拨打电话均未能接通,面对“无人接听”的困境,承办法官坚持留言请求对方或其父亲尽快与法院联系,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时隔多日,被告柴某1终于接通了电话。

承办法官与被告建立有效沟通后,发现双方纠纷源于沟通不畅,随即组织调解,一方面指出被告并未擅自占有遗产,遗产未及时分割的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另一方面则强调血浓于水的亲情远比财产更为珍贵。最终,经过承办法官情理兼备的劝导,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柴某1垫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遗产按遗嘱由四名子女(包括二女儿的代位继承人)均分。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且二女儿先于其去世,其女儿张某1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法院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遗嘱效力与代位继承规定,保障了各方继承权益。

遗产分割与纠纷化解的核心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系至亲,遗产分割的初衷应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维系家庭和睦,而非激化矛盾。

承办法官认为,继承纠纷的本质往往是亲情与利益的失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公正依法划分财产权益,更是重要的是通过厘清事实引导双方体谅彼此,通过矛盾调解修复家庭关系,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分割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面对继承纠纷这类亲情与财产交织的“家务事”,回民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将柔性司法贯穿调解的全过程,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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